《知产财经》>典例簿
李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医疗设备   内外勾结   共同犯罪   赔偿

  【基本案情】

  权利人浙江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CT滑环是CT设备的核心部件,其核心技术是某无线传输技术。该公司采取了签订保密条款、组织保密培训、设置系统权限、制定保密管理制度等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李某于2019年5月入职权利人公司从事研发工作,于2022年5月起担任质检部门测试经理,2023年上半年准备离职。2023年初,夏某某、祁某某、耿某某3人商议成立公司生产CT滑环,招聘相关技术人员。该3人面试李某,夏某某询问李某能否携带权利人CT滑环相关技术资料入职。面试后经3人商议,夏某某再次联系李某提出上述要求,诱使李某违反保密要求,将相关图纸等技术资料私自拷贝至U盘带走。2023年7月,李某从权利人公司离职并携带技术资料入职夏某某、祁某某、耿某某3人筹备中的公司后,将上述图纸等技术资料披露给技术人员。

  经鉴定,涉案CT滑环相关图纸及参数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与从李某处扣押的U盘内图纸具有同一性。经评估,涉案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156万余元。

  【办理情况】

  嘉兴市公安局接报案后立案侦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夏某某批准逮捕。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夏某某、祁某某、耿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李某等4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赔偿权利人并取得谅解。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 “内外勾结”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外部人员主导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诱使权利人内部人员获取、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两者共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在侵权行为未造成权利人直接利润损失,且行业内缺乏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先例的情况下,可使用“收益法”科学评估涉案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以此作为损失数额认定依据。行为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权利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企业之间应当良性竞争,不得通过挖人非法获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对员工而言,不能将前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给新单位,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企业原始创新的有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