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工业过滤膜 内外勾结 单位犯罪 赔偿
【基本案情】
权利人杭州某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在我国高端工业过滤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通过建立保密制度、设立出厂流程管理、区域进出隔离等管理措施,对过滤膜包封装模具相关技术信息进行保护。朱某某、王某在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就职期间,均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朱某某于2015年至2021年3月在权利人公司工作,离职前为研发部主管。2020年下半年,朱某某与郑某某等人商议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3月公司成立,朱某某化名入职,其与郑某某2人均为股东,郑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同年3月中旬,在郑某某授意下,经朱某某联系,在权利人公司任职的王某私自将过滤膜包外围封装模具带离厂区,交由郑某某联系的公司对模具进行测绘,获取涉案模具关键构造信息。同年5月,王某从权利人公司离职,化名入职郑某某公司,根据涉案模具关键构造信息,绘制出单元层封装模具结构图纸,制造涉案模具供公司使用。
经鉴定,权利人公司的涉案模具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与涉案被查扣的封装模具相关技术信息有同一性。涉案技术信息合理许可使用费约250万元。
【办理情况】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接报案后立案侦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某、朱某某、王某批准逮捕,追加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犯罪单位,以该公司及被告人郑某某等3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被告单位、3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萧山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30万元,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高端工业过滤膜作为生物医疗及生命科学领域的核心耗材,对国内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意义重大。高科技企业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非法获取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信息,并将技术信息用于同业竞争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应予刑事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体现单位整体意志、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加强对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刑事保护,依法打击内外勾结不正当获取企业技术信息的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形成公平竞争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