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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电子科技   携密跳槽   赔偿  专利权返还

  【基本案情】

  黄某某原系某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研发部门经理。2020年年底,黄某某有意离职,陆续邀请肖某某、江某某等人共同商量离职。后黄某某、肖某某、江某某、张某某于2021年先后离职,入职新公司担任技术人员,并将原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信息资料带至新公司使用。黄某某组织肖某某、江某某等人在原公司相关涉密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开发项目,肖某某、江某某指导张某某根据原公司项目原理图撰写技术交底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上述申请的技术方案于2023年3月进行公开。

  经鉴定,权利人所有的涉案2个技术秘密点在2023年3月前不为公众所知悉,与从张某某的电脑中提取的文件以及上述专利申请所披露的对应技术信息相同。经评估,涉案商业秘密被侵犯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为506万余元。

  【办理情况】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接报案后立案侦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肖某某、江某某、张某某批准逮捕,后以被告人黄某某等4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肖某某、张某某自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起即认罪认罚,黄某某、江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4人自愿赔偿权利人并取得谅解。同时,司法机关督促黄某某等人将专利权返还给权利人,一并解决相关民事纠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电子科技领域的关键技术是企业的核心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研发人员离职时带走载有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并据此申请专利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的,损失数额可以依法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司法机关对此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予以刑事打击,同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督促侵权人积极赔偿权利人、返还专利权,切实、高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