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科技公司
被告:某纵横公司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系“某在线”平台的运营者,该平台是全国领先的互联网医疗平台之一。经十数年经营,“某在线”平台积累了大量与诊疗有关的数据,以及医生发表的文章等数据。被告某纵横公司系“某医生”平台的经营者,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某纵横公司经营的“某医生”平台大量爬取、搬运“某在线”平台的患者点评数据、医生科普文章数据。某科技公司认为某纵横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当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的竞争优势,攫取了某科技公司的商业机会,给某科技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某纵横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一审认为,某科技公司与某纵横公司同处互联网医疗领域,所面向的用户群体、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开展的经营活动均有重合之处,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
某科技公司合法地对用户生成的内容进行收集,并通过不同分类,对涉案诊疗问答、就医评价和涉案医学科普文章进行收集、存储、编排、整理后,以内容集合形式整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传播并加以利用,进一步吸引患者和医生用户聚集,由此获得了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某科技公司对于涉案就医评价和涉案医学科普文章合集所享有的竞争性权益,独立于平台用户对其创作内容所享有的权利,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某纵横公司抓取“某在线”平台数据并在“某医生”平台中进行展示,导致“某医生”平台对“某在线”平台产生实质性替代的后果,损害了某科技公司的竞争利益。某纵横公司以几乎不进行投入、不付出成本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行业普遍接受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用户及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某纵横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本案一审宣判后,某纵横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互联网医疗头部平台的数据权益保护,其至2023年已收录国内一万余家正规医院的91万医生信息,吸引27万医生在平台上实名注册,获取超8600万名患者互联网医疗服务记录、超600万条患者就诊后线上评价等。本案在案证据显示,“某医生”平台未经许可爬取、使用“某在线”平台近5万条患者评价、近500篇医生科普文章。本案裁判通过认定竞争关系,遵循平台数据价值的判断依据,合理界定平台数据权益,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被诉行为的正当性进行价值考量和利益平衡,对上述针对互联网医疗数据的不正当抓取、搬运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有力保障了医疗这一重点民生领域内平台经营者的数据权益和数据价值,同时激励新兴的互联网医疗领域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积累数据资源,为医疗领域数据要素新业态、互联网领域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为患者提供更为精准、全面的服务,进一步促进健康中国建设,提升民生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