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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一捧一”商业诋毁纠纷案

  原告:某医疗科技公司

  被告:徐某某、某科技公司

  【案情简介】

  某医疗科技公司系A美容仪产品在中国的唯一总经销商及相关商标使用权人。该美容仪产品有一定知名度。徐某某为美容领域博主,通过其自媒体帐号发布美容仪测评视频并通过短视频、直播、商品橱窗等途径销售美容仪产品。某医疗科技公司发现,徐某某通过其自媒体帐号发布了两个视频,其中对原告的A美容仪产品与B美容仪产品进行拉踩比较,并在视频中编造、传播原告不当维权信息,且在其发布视频后不久,即与B美容仪品牌方合作推出了联名款产品。原告认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

  法院一审认为,具有一定流量、影响力或专业能力的博主等自媒体在比较、测评同类产品时应避免相关公众对测评产品品质产生误解。本案中,涉案视频均指向A品牌产品,某医疗科技公司系被诉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徐某某所发布的部分言论没有相关数据依据及事实基础;部分言论虽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但没有全面、客观展示两款美容仪产品的情况;相关使用效果测评中,在无完整测试过程、测试方法、操作手法的情况下,仅凭其自称使用后的效果即得出B美容仪效果更好的结论,引导消费者购买该美容仪产品,无客观依据。此外,在无客观事实支撑的情况下,对其被投诉、起诉的时间点进行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误导消费者认为某医疗科技公司不当维权。故徐某某通过涉案账号的涉案视频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B美容仪产品优于A美容仪产品,进而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和选择,认为某医疗科技公司不当维权,对某医疗科技公司的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造成了贬损,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某科技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故未认定某科技公司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A品牌的知名度、徐某某的主观恶意及收益等因素,最终判令徐某某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本案一审宣判后,徐某某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自媒体“踩一捧一”测评构成商业诋毁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市场经营主体在制作测评类视频、就市场同类产品进行比较、评论时,应当遵循全面公允、客观真实、有据可循的基本原则。作为某一领域具有一定流量、影响力或专业能力的博主等自媒体在比较、测评同类产品时,其言论应更加谨慎,不能采用片面、主观的表达方式,或仅凸显一方优势、明示或暗示另一方劣势的方式,致使相关公众对测评产品品质产生误解。本案的作出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的类案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