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数据公司
被告:某酒业公司、冯某来、冯某省、某酒厂、某科技公司
【案情简介】
某数据公司经授权有权使用“荷花”相关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某酒厂、某钻石公司共同生产、销售带有“晶钻荷花”标识的白酒产品,某酒业公司在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小店平台中销售上述产品,某数据公司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认为上述行为侵害了某数据公司的商标权。某钻石公司未经清算程序即进行简易注销,冯某来、冯某省作为公司的股东和注销承诺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对某钻石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某数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一审认为,某数据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涉案商标相关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某钻石公司、某酒厂共同生产、销售了被诉产品,共同侵害了某数据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权。某钻石公司未经清算程序即进行简易注销,冯某来、冯某省作为公司的股东和注销承诺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而关于某酒业公司,根据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店铺经营者信息显示,涉案店铺为个人店铺,并无证据显示相关个人经营者与某酒业公司有关,店铺证照标注的“购粮专用”亦与某酒业公司经营范围无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店铺由某酒业公司运营。故就某数据公司对某酒业公司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冯某来、冯某省、某酒厂连带赔偿某数据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
本案一审宣判后,冯某来、冯某省、某酒厂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宣判后,针对上述小店平台对入驻商户的资质审核、信息公示存在疏漏的情况,海淀法院向平台经营者发送司法建议,某科技公司收到海淀法院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并采取了进一步完善经营资质变更的审核和公示、畅通针对假冒经营信息的投诉举报渠道等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情况函复海淀法院。
【典型意义】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发挥案件综合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的有力抓手。本案中,海淀法院以司法建议“小切口”,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网络平台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通过积极向平台经营者发送司法建议,在鼓励平台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维护各方主体权益的同时,也为营造商户规范经营、用户放心购物的健康电商网络环境,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