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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某公司与店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5)粤73民初6326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顺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顺某公司)

  被告:广州店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店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顺某公司作为亚洲最大、全球第四大综合物流服务提供商,连续四年跻身《财富》“世界500强榜单”,其核心注册商标经多年持续使用与全国性广泛宣传,在运输、快递物流服务领域积累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店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店对外销售的车贴产品上,使用与顺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易引发市场混淆。顺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请求依法认定其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店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顺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在快递、物流运输服务领域经长期推广使用,已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要件,依法应获得跨类保护。店某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在文字、构图等核心构成要素上对该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摹仿,使用场景与传播方式高度重合,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直接弱化了驰名商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特征。同时,该被诉侵权标识以谐音恶搞的方式,将生育相关话题低俗化表达,违背公序良俗,进一步贬损了驰名商标的品牌形象,损害了其市场声誉,已构成商标侵权。鉴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店某公司已主动停止侵权行为,法院综合考量商标驰名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店某公司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并在《广州日报》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惩治低俗营销、强化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聚焦谐音恶搞知名商标这一新型侵权热点,严格遵循《商标法》立法精神与驰名商标保护原则,明确裁判规则: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行为,即便跨类使用,只要弱化其显著性、损害品牌声誉,即构成商标侵权;以谐音恶搞攀附知名品牌的行为,既侵害商标专用权,又违背公序良俗,应依法规制。本案精准平衡了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市场经营自由与公序良俗维护的关系,强化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对谐音恶搞类低俗营销作出否定性评价,维护公序良俗,清晰划清创意合法表达与商标侵权的法律边界,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