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粤73民终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文
【案情与裁判】
张某文创作剧本杀文字作品《不喜》,并以笔名“博君知闻”发表,该作品采用城市限定、线下授权模式发行,在剧本娱乐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商业价值。赵某运营微信公众号“全网剧本杀拼车”,对外展示《不喜》剧本杀拼车信息、提供组局撮合服务,对内招聘人员对正版剧本进行扫描、分幕、校对、排版并上传至系统后台,向付费会员开放无限看本、线上带本、分幕剧本等权限,由平台认证主持人(DM)通过微信群、语音房向不特定玩家提供侵权剧本并收费,实现线上传播与获利。张某文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停止侵权,向张某文返还其不当盈利所得155520元及合理维权支出7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公之于众的方式使公众通过“全网剧本杀拼车”微信公众号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剧本,侵犯了张某文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赵某赔偿张某文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维权支出7500元。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全网剧本杀拼车”微信公众号并非单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拼车撮合服务的中立技术平台,而是深度参与剧本收集、扫描复制、上传入库、组局传播、会员收费全链条运营的线上剧本杀综合服务提供者,其经营模式已明显超出技术中立范畴。该平台通过招聘专人对正版剧本进行扫描、校对、排版并上传至后台形成剧本库,向付费会员开放“无限看本”“线上带本”等侵权权限,相关主持人均以平台认证身份开展服务,其传播剧本行为属于平台服务的延伸与组成部分,应认定平台直接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线上剧本杀新业态中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针对“平台-主持人-玩家”新型商业模式下责任边界模糊、平台以“技术中立”“拼车工具”抗辩免责等突出问题作出明确裁判,对规范数字文创产业、强化原创作品保护具有实践价值与示范意义。剧本杀作为快速发展的文化创意新业态,剧本是核心创作成果与产业根基,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线下城市限定类剧本杀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严格保护,线上平台未经许可擅自扫描、复制、传播并以此牟利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有力震慑了线上盗版传播行为,切实维护了作者、发行方的合法权益,激发行业原创动力。本案既依法保护著作权,又合理平衡平台创新与权利保护的关系,引导线上剧本杀平台坚守合规底线、尊重原创版权,推动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