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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公司与御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2025)粤73知民初387号】

  【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车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简称车某公司)

  被告:广州市御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御某公司)、何某明、赖某锋

  【案情与裁判】

  车某公司主张其系涉案“汽车椅套版型图纸电子数据”的合法持有人,且何某明和赖某锋曾系车某公司的员工、接触并知晓涉案图纸电子数据的内容。车某公司发现御某公司在未核实数据来源及授权的情况下,向何某明购买由赖某锋窃取的涉案图纸电子数据,并将其购买的数据与自己的相关技术数据混合使用、生产汽车椅套,故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投诉,该局因此对御某公司进行了行政查处。车某公司认为,御某公司、何某明及赖某锋共同获取、披露、使用其涉案图纸电子数据,侵害其技术秘密,遂起诉请求判令御某公司、何某明及赖某锋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97万余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车某公司主张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涉案图纸电子数据中,涉及各类汽车椅套版型图及工艺拼接图等信息内容,并非简单通过公开渠道即可获知,符合秘密性要件,且具有商业价值,并由车某公司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应认定构成技术秘密。根据相关行政查处的事实并结合本案证据,可认定被诉侵权数据与车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实质相同。御某公司、何某明及赖某锋相互合作,不当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判决各被告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行为,并赔偿车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6万余元。宣判后,何某明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明确企业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企业数据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在充分尊重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规律的基础上,深入阐述数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精准区分数据信息的不同内容和性质,从而对由企业自身进行开发、收集和使用的数据实现真正的保护。判决还进一步明确,对外提供许可服务并不代表相关数据公开,积极回应了社会高度关注的数据安全问题。本案的处理,切实解决数据权益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有效发挥了司法裁判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中的规则引领和政策保障作用,为不断完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机制、支撑和服务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积累司法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