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力某公司与郭某武、龚某杰、山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2)粤73民初6309号】

  【当事人】

  原告:广州力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力某公司)

  被告:郭某武、龚某杰、广州山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简称山某公司)

  第三人:广东省集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集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力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前员工郭某武、龚某杰离职后共同出资设立山某公司,以山某公司名义或以挂靠在集某公司的方式承接多个布展设计项目,与力某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关系。在经营过程中,郭某武、龚某杰在力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利诱力某公司设计部、工程部、市场部等多个部门近二十名在职员工,在长达两年时间内为其完成标书制作、设计图纸、投标汇报等核心工作,并由此获得商业利益。力某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郭某武、龚某杰、山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5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山某公司与力某公司均为提供建筑装修设计、布展设计等服务的经营者,郭某武、龚某杰作为山某公司的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均与力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力某公司在招聘选用、教育培训、工资薪酬等方面投入大量时间及经济成本,同时承担相应用工风险,对其人力资源形成的竞争优势享有合法权益。郭俊武等长期利诱力某公司多名在职员工兼职为其完成多个同业竞争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力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该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并影响消费者基于优质设计服务所享有的社会福利,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郭某武、龚某杰、山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力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规制同业利诱在职员工兼职、维护建筑装修设计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的难点在于精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并形成裁判规则,即被告长期利诱原告在职员工为其完成同业设计项目的行为,能否依据该一般条款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进而明确该新类型行为的法律边界与裁判标准。一二审裁判观点一致,均认为:首先从原被告的业务领域与经营范围切入,认定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再结合建筑装修设计行业对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实操经验要求较高的行业特点,认定被告的利诱行为直接掠夺原告核心人力资源,已造成实际损害,且其长期、有组织地利诱原告近二十名员工,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若该种行为不被制止,同行纷纷效仿,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将受到极大破坏。本案确立“竞争关系-损害后果-主观故意-商业道德违背-市场秩序扰乱”五维综合认定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司法审判提供了示范实例,规范了建筑装修设计行业市场竞争秩序、避免“内卷式”竞争,助推该行业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