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上海某公司对某百货商行侵犯第1062398号、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上海某公司认为某百货商行在内的多名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内所销售的某驱蚊花露水并非正品,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花露水外包装上印刷的某标识与原告上海某公司第1116603号商标构成相同、与第1062398号商标构成相似,原告上海某公司亦出具了产品鉴别书进行佐证,故认定被诉花露水为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销售案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审理期间,对有调解意愿的被告进行调解,对少数不愿调解的被告依法判决,判决被告某百货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元。
案例解读:此类侵害商标权案件的被告多为分散在各乡镇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们因法律意识淡薄、甄别假冒伪劣产品能力不足、进货渠道和手续不规范,进一步增加了自己的侵权风险。针对这种被告侵权故意小、侵权后果可控的案件,在审理时采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式,既保护了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被告守法意识,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统一,取得了“多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