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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胖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某某诉柴某某、温州某珠宝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许昌市胖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胖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秉持“不满意就退货”“用真品换真心”的经营理念,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得到消费者认可。于某某系胖某公司创始人、法定代表人。2025年3月起,被告柴某某借助被告温某某实名注册的抖音账号“柴某怼”在多个网络社交媒体平台上不断发布涉及胖某公司盈利模式、产品质量、企业商誉以及于某某个人名誉的视频,恶意抹黑诋毁,并借机吸粉引流带货。“柴某怼”多次在视频中发表指向于某某的虚假负面言论,对其实施侮辱、谩骂、诽谤行为。针对“柴某怼”不当言论,于某某亦通过网络账号发声回应,双方论战即刻冲上热搜。2025年4月25日,胖某公司、于某某以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柴某某、温州某珠宝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删除侵权视频、书面致歉并在视频账号发布、赔偿各项损失600万元。

  许昌中院经审理认为:柴某某的行为构成对胖某公司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及对于某某的名誉权侵权;温某某出借实名账号未尽监督义务,不能免除其帮助行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关联公司实际享受流量红利,构成共同侵权。做出判决:柴某某等四被告停止侵权、删除视频、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60万元,温某某在5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解读:本案是依法惩治网络“黑嘴”恶意诋毁企业商誉和企业家名誉的典型案例。判决清晰界定了正当商业评价与恶意诋毁的法律边界,明确了网络言论有边界、侮辱诽谤要担责的法治规则。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