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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不明时开发成果验收标准的确定、符合验收条件的认定

  (2018)京73民初1648号

  生效时间:2021年3月19日,经二审生效。

  案情简介:

  时代凌宇公司与京科迅达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时代凌宇公司负责软件开发。时代凌宇公司认为其完成了项目需求分析、方案设计、系统开发等工作,通过了第三方系统测试、CBD课题专家验收及京科迅达公司的初步验收,并依据《补充协议》履行了系统部署、技术资料移交等义务,该项目已经完全具备最终验收条件。主张京科迅达公司以各种理由怠于进行项目终验、不予出具《最终验收确认书》且拒不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已经构成违约,应向时代凌宇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京科迅达公司则辩称,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在项目终验完成后京科迅达公司才有义务向时代凌宇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项。认为时代凌宇公司对项目资料的交付方式不符合约定,提交的部署手册过于简单无法据此进行部署、无法验证源代码的正确性,且未提供现场技术培训与服务,主张该些在先违约行为导致项目终验拖延无法完成,合同剩余款项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京科迅达公司支付时代凌宇公司合同剩余款项163 720元及相应迟延付款违约金。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裁判要旨:

  (1)当软件开发合同未明确约定终验流程及标准时,可以结合涉案合同、投标文件等文本内容并考量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通常进展来确认涉案合同终验流程及标准的具体内容。

  (2)当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以完成终验为前提,但委托方迟迟不进行终验时,可以结合终验义务的履行情况、开展终验过程的具体行为表现等判断终验条件是否达成、合同款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