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24)京73行初5633号
(2025)最高法知行终38号
原告: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南京某微电子公司
【案情简介】
南京某微电子公司为“YHxxx”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登记号BS.xxx,申请日2017年7月24日,登记首次商业利用日为2016年3月25日,案涉布图设计应用于USB转串口/打印口转接芯片。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以该布图设计自首次商业利用至申请登记已超2年,违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撤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为由维持该专有权有效。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南京某微电子公司以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公司复制其 CHxxx 芯片并生产销售侵权GC90xx 芯片为由,先后提起刑事控告与民事侵权诉讼,该两案均认定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侵害南京某微电子公司布图设计专有权。一审法院全面整合上述相关刑事、民事案件事实,依申请调取销售合同、采购单、封装订单、发票及时间节点说明等证据,查明南京某微电子公司CHxxxG USB转接芯片至迟于2013年4月已对外公开销售,早于涉案布图设计申请登记日两年以上。南京某微电子公司主张2013年销售芯片与涉案芯片分属不同版本、采用不同布图设计,但未提交历史版本布图设计比对。一审法院多次释明举证责任并告知当事人可采取保密质证程序后,南京某微电子公司仍拒不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在采纳技术调查官技术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芯片行业通行惯例,认定同名称同后缀芯片通常属同一款产品、使用同一布图设计,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时,对布图设计是否符合授权实质条件负有主动、全面的审查职责,依据查明事实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可以认定涉案布图设计超出法定登记期限,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重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南京某微电子公司上诉,二审法院在二审中进一步调取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布图设计图像数据,经现场勘验确认与涉案布图设计完全一致,进一步证实一审判决认定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加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期限审查的典型案例。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期限审查标准,针对芯片“同名不同版”的技术事实查明问题,运用证据规则与诚信原则破解举证困境,引导企业严格遵守登记期限、建立完善的版本档案管理制度、诉讼中如实举证,为北京加快打造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新高地提供了司法审查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