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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曹某在其亲属因制售假酒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仍用其亲属遗留的打包机、涉案商标标识、包装盒、废酒瓶等设备和材料,在其私自灌装的白酒上使用与“贵州茅台”、“国窖1573”、“五粮液”相同的商标标识。

  2021年3月,曹某在乌鲁木齐市某小区停车场内以每箱1200元价格出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共10箱(60瓶)、“贵州茅台”白酒40箱(240瓶)。在之后某次交易时,曹某被当场抓获,查获假冒“贵州茅台”商标白酒50箱(300瓶)。

  侦查机关对曹某制假窝点依法搜查时,查获曹某制作的300瓶假冒“贵州茅台”白酒、12瓶假冒“五粮液”白酒、假冒“贵州茅台”包装盒、手提袋、酒杯、贴标、酒瓶、封口打码机、打包机、封口机。经鉴定所查获扣缴的672瓶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价值134,400元。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没收其制作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制假工具封口打码机、打包机、封口机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盒、手提袋、酒杯、贴标、酒瓶。

  典型意义

  制售假酒不仅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因产品质量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本案被告人在其亲属因制售假酒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不但未能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反而将其亲属的制假机器用于自己制作众多假冒品牌酒类商品,对于该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提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实效,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