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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骨髓抑制中药组合物”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4)京73行初15001号

  原告:某医院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申请系名称为“用于治疗化疗期间骨髓抑制的中药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某医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复审审查过程中作出复审决定,维持对涉案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某医院不服该复审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涉案专利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疗效不同的中药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现有技术获得涉案专利申请的具体处方及配比的技术启示,因此,涉案申请具备创造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在本案中补充提交的证据中,前期动物试验、临床试验的结论和数据能够科学、客观地反映涉案中药组方在治疗结直肠癌放疗期间骨髓抑制方面的有益效果,可以证明涉案中药组方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涉案申请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某中药组合物中医药发明专利保护的典型案件。法院树立了中医药专利“以效证方”的创造性评价标准,明确了中药组方创造性判断应着重考察临床试验、药理研究证明的疗效与安全性提升,以及特定配伍、剂量产生的协同增效作用。本案为中医药知识产权提供了有效司法保护,为推动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注入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