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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甲公司)与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公司经权利人许可,有权销售、制作、推广和维护“烤馕机”实用新型专利产品。2020年9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制造的烤馕机涉嫌侵犯其专利,遂诉至法院。经比对,乙公司生产的烤馕机被纳入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虽然乙公司提交的专利评价报告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进行了评述,但因专利评价报告不具有评判专利权的法定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乙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甲公司“烤馕机”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并赔偿损失175,000元。

  典型意义

  馕坑技术的创新不仅推动馕文化升级,也带动了馕产业经济的发展。本案“烤馕坑”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是立足新疆特色优势,加强新疆特色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生动写照。对帮助传统“手艺人”增强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意识,助力新疆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