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跃和苏某慧共同经营澄迈老城金祥副食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12日,张某跃先后将香烟销售给罗某某、蔡某某、成某某和被告人王某。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对扣押到的香烟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二人共同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6881元。王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假冒香烟并出售。自2020年1月份开始,王某向张某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购芙蓉王、硬盒中华等香烟出售,并将所购香烟转售给曾某某。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王某微信合计收到曾某某113365元,支付5000元,净收入108365元。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苏某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以及假香烟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