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铝公司)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561842号“凤铝FLENLU”商标、第7086188号“凤铝”商标、第3393482号商标以及第5504826号商标。
江西辉煌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申请注册“凤铅”商标未能成功。熊某弟系信州区广胜凤铅铝材经营部的经营者,该经营部的注册日期为2013年4月27日,经营范围为铝合金门窗批发及零售。该经营部现已经被注销。2019年,熊某弟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第28310583号“粤凤铅”商标注册证。东方市东海华圣铝材综合商行(以下简称华圣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某华,经营范围为铝材批发、零售。
2019年1月7日,海南省东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华圣商行2018年9月从辉煌公司进购凤铅铝材80系列香槟铝材1321.5KG,并向顾客销售。该凤铅铝材进货价单价为18.21元/KG,销售价格为23元/KG,销售货值为17698.5元,截止到案发剩余四百公斤,库存货值为10051.92元,已经被扣押。在查处过程中,华圣商行提供了生产厂家辉煌公司的销售单、发货单等材料。华圣商行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贴有“凤铅铝材”字样。海南省东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比对,认为该文字标识与注册商标“凤铝”构成商标近似,确认华圣商行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侵犯凤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故对其作出停止侵权,没收被扣押的侵权产品“凤铅”铝材138根,并罚款30000元。
2019年7月19日,信州区市监局作出饶信市监商罚决字[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写明,该局查明信州区广胜凤铅铝材经营部于2019年1月17日在辉煌公司以15.01元/公斤的价格订购“凤铅”铝材5003公斤,并于2019年5月18日收货后以进价加上加工费的加工经营,至案发当日未售出,违法经营额为75090元。该局认为根据熊某弟的笔录,其销售行为属于应知明知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形,并作出责令其停止侵权、没收被查封的“凤铅”铝材5003公斤,罚款150000元的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变更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东方市东海华圣铝材综合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第1561842号“凤铝FLENLU”、第7086188号“凤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0元;三、江西辉煌铝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第1561842号“凤铝FLENLU”、第7086188号“凤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0元。熊某弟对前述赔偿数额在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熊某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第1561842号“凤铝FLENLU”、第7086188号“凤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去除库存侵权铝材“粤凤铅”标识,停止在经营的店铺招牌上使用“凤铅”字样,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0000元;五、驳回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