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25)京0112刑初558号
被告单位(人):某电子商务公司、罗某某等五被告(人)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与被告人姚某某共谋,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美术作品制作拼图,并通过姚某某在抖音、小红书平台分别开设的2家名为“Cno拼图馆”的电商店铺销售牟利。2024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姚某某指使他人使用Stable Diffusion等开源软件生成侵权图片,并负责电商店铺销售运营;被告人罗某某组织某电子商务公司使用姚某某等人提供的侵权图片制作拼图产品;被告人李某、王某与姚某某合伙经营电商店铺,并分别负责管理客服、处理投诉等工作。经查,被告人共售出涉嫌侵权拼图产品30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2024年5月,被害人张某发现本人原创插画作品被侵权后报案。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5万元;四被告人之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1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公司、被告人罗某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罗某某、姚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某、王某分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本案宣判后,各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件。该案明晰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合法边界,明确了AI技术并非侵权“挡箭牌”,以AI为工具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原创美术作品并牟利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清晰界定了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严厉打击了“盗图——AI加工——电商销售”的全链条侵权模式,有力震慑了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知识产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