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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与张扬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系“隆科638S”的品种权人,“隆科638S”作为母本与父本“R1377”组配繁育“隆两优1377”,亚华研究院在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发现被告张某利用“隆科638S”母本繁育隆两优水稻品种。经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张某生产涉案侵权种子439包,合计约35120斤。经鉴定,涉案侵权种子样品与“隆两优1377”系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与“隆科638S”存在亲缘关系。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对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驳回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