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行终130号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4日,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香坊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哈尔滨市香坊区宏丰挖掘机配件商店(以下简称宏丰配件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销售山西日本能源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矫马JOMO”牌全能抗磨液压油。宏丰配件商店称该抗磨液压油是从一个自称是天津领航矫马润滑油有限公司的人员处购进,以每桶230元的价格购进20桶,并以每桶270元的价格销售了7桶。后该批抗磨液压油经山西日本能源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结论为宏丰配件商店销售的“矫马JOMO”牌N46抗磨液压油为假冒产品。2020年1月20日,香坊市场监管局作出哈香市监商广罚字〔2020〕50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宏丰配件商店13桶侵权商品并罚款9000元。2020年7月17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宏丰配件商店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予以受理;同年9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哈市监复决字〔2020〕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香坊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邮寄送达。宏丰配件商店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宏丰配件商店凭借一张无收款单位名称、无单位盖章的非正规发票及一张没有发货单位名称和地址的运输票据,不能够证明自己销售的侵权商品属于合法取得。同时,宏丰配件商店亦未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属于合法取得案涉商品的其他证据,故香坊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结论正确。宏丰配件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情形。香坊市场监管局根据山西日本能源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的“矫马JOMO”牌全能抗磨液压油国内知名度、涉案商品侵权情形、宏丰配件商店侵权情节及过错程度,对宏丰配件商店作出的没收13桶侵权商品及罚款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处罚金额适当。香坊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哈香市监商广罚字〔2020〕50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法院未支持宏丰配件商店关于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案例。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本案中,宏丰配件商店销售的“矫马JOMO”牌抗磨液压油,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为假冒商品,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侵权商品属于合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假冒商品的商家进行查处,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处罚程序上均无不当,作出的行政处罚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权,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在个案中的有效衔接,有助于提升保护知识产权的整体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