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20)黑81民初42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终366号
案情简介
1979年,牡丹江农场局完达山奶粉厂(北大荒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将“完达山”申请为注册商标,使用商品为奶粉。1993年1月,“完达山”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黑龙江省完达山食品厂”。1995年8月14日,以黑龙江省完达山食品厂为核心企业组建黑龙江省完达山企业集团乳品有限公司。1999年12月29日,国家商标局认定“完达山”商标为驰名商标。2001年6月4日,黑龙江省完达山企业集团乳品有限公司整体转制为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5日,企业名称由“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北大荒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达山公司)。1995年11月23日,无锡完达山液态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完达山公司)企业名称由成立时的原名经锡山市工商局核准变更为“锡山市完达山乳制品有限公司”。2002年1月10日,“锡山市完达山乳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无锡完达山乳业有限公司”。2010年4月14日,“无锡完达山乳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无锡完达山公司”。完达山公司与无锡完达山公司之间曾经存在多年合作关系,但双方在2010年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无锡完达山公司的经营范围只限于完达山液态奶产品的销售,未经完达山公司许可,无锡完达山公司不得在经营范围内随意增加经营项目,无锡完达山公司擅自增加经营项目,完达山公司将收回无锡完达山公司对完达山产品的销售,此外无锡完达山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完达山”字样或商标。无锡完达山公司自述其在2015年之后不再销售完达山液态奶产品、经营其他产品。2020年6月4日,完达山公司与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人协议》,委托该所代理诉无锡完达山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工作,约定代理费为7万元。2020年6月8日,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为完达山公司出具律师费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达山公司将无锡完达山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锡完达山公司停止使用带有“完达山”字样的企业名称和使用“完达山”字样进行经营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报纸上刊登澄清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完达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锡完达山公司自1995年变更名称之日起,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完达山”企业字号,且同样是乳业公司,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将无锡完达山公司及其产品与完达山公司发生混淆、误认或建立联系。无锡完达山公司陈述其在2015年之后不再销售完达山液态奶产品、经营其他产品,即双方的合作已经终止,现无锡完达山公司使用“完达山”字号并无合同依据。无锡完达山公司将与完达山公司注册商标相同、企业名称相同的字号“完达山”,注册为企业名称使用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完达山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且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发生,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使用带有“完达山”字样的企业名称和使用“完达山”字样进行经营活动。本案中,完达山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无锡完达山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应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无锡完达山公司使用“完达山”企业字号多年,结合该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完达山公司支付的合理开支,判决无锡完达山公司赔偿7万元,并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启事。
典型意义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酌情适用法定赔偿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否单独列明合理开支,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常见做法既包括将合理开支与损害赔偿分别计算,也包括将合理开支纳入损害赔偿的考量范围之内一并计算数额;权利人为维权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一般均列入合理开支范围之内,但对合理开支的金额,也需法院根据实际进行合法性及合理性判断。本案中,在案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等,也难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法院根据诉讼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双方曾存在多年合作关系等案情实际,在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基础上,将合理限度内的律师费作为合理开支一并进行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在打击侵权行为同时,也有助于对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进行有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