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涉“某医生”互联网医疗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3)京0108民初39916号

  (2024)京73民终2412号

  原告:北京新某科技公司

  被告:北京纵某科技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系“某在线”平台的运营者,该平台是全国领先的互联网医疗平台之一。经十数年经营,“某在线”平台积累了大量与诊疗有关的数据,以及医生发表的文章等数据。被告系“某医生”平台的经营者,与原告存在商业竞争关系。被告经营的“某医生”平台大量爬取、搬运“某在线”平台的患者点评数据、医生科普文章数据。原告认为被告该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当损害了其竞争优势,攫取了其商业机会,给其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同处互联网医疗领域,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原告对于涉案就医评价和涉案医学科普文章合集享有独立于平台用户对其创作内容的合法性竞争利益,被告抓取“某在线”平台数据并在“某医生”平台中进行展示,既缺乏合法授权,又导致“某医生”平台对“某在线”平台产生实质性替代的后果,在极大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的同时给被告带来了较大竞争优势,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社会整体福利并无增益,并将损害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长远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某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互联网医疗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典型案件。法院明确平台对经营积累的患者点评、医生科普等数据集合享有合法性竞争利益,通过对互联网医疗领域数据不正当抓取、搬运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激励互联网医疗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积累平台数据,为医疗领域数据要素新业态、互联网领域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