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芜湖K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28日,系由芜湖市K新型材料应用研究所改制而来,该公司及其自限温电热带等产品、项目多次获奖,在电热装置、加热元件商品(服务)上的S华及图商标,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安徽K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0日,注册地址安徽省天长市天冶北路Z号,公司股东为李某一、李某二,经营范围为电热膜等生产、销售。2019年9月29日,安徽K公司由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
【裁判结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安徽K公司未经芜湖K公司许可,将“KH”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安徽K公司将“KH”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芜湖K公司相混淆或误认为两者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从而挤占芜湖K公司的市场份额,给芜湖K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安徽K公司已经注销,其剩余财产已经按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李某一、李某二,故李某一、李某二应在其分配财产的范围内按出资比例即李某一按90%,李某一按10%承担赔偿责任,确定李某一赔偿45000元,李某一赔偿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不正当竞争法与公司法对市场交易秩序交叉保护的问题。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从发现侵权、取证到起诉需要较长时间,部分案件尚未进入审理程序,涉及侵权的公司已经注销,往往造成权利人举证难、获赔难等问题。本案中,权利人在被控侵权公司注销后提起诉讼,二审法院在经审理认定该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采信该公司清算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清算报告,确定公司的剩余财产和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情况,判决股东在分配财产范围内按持股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公司注销后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思路,对于一些试图通过注销公司以规避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人也起到一定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