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与北京Z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王某担任公务员培训部门经理,在合同期内不得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对在北京Z公司工作期间接触到的一切商业机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自行或通过他人泄露。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王某向北京Z公司申请离职,并成立安徽Z公司,两公司为同类行业。北京Z公司认为,王某接触并掌握了其公司学员信息、公考笔试交流QQ群,且在北京Z公司多个微信群发布“某某公考”直播及招生信息,上述行为侵犯了北京Z公司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Z公司未能证明就案涉学员名单的载体进行固定并对学员名单采取了具体、合理的保密措施,且该份名单仅是登记的名单,该份名单所包含的深度信息不充分,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学员与北京Z公司具有长期、稳定的关系,判决驳回北京Z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关乎企业竞争力。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企业对其商业秘密负有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的义务。商业秘密保护有其合理边界,保护范围的过分扩张也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环境的平衡。本案引导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同时也引导权利人合理行使诉权,双方利益得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