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6年3月19日,蚌埠T公司与H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约定H公司的“M”品牌特许原告使用。后蚌埠M家居生活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依法成立,经营场所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X号。2017年,因加盟合作期届满,蚌埠M家居生活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蚌埠T公司未再使用过“M”名称。同年11月7日,蚌埠Y公司成立,经营场所亦位于蚌埠市解放北路X号,原与蚌埠M家居生活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签约的部分商户仍在原场所经营。2019年5月23日,M品牌公司蚌埠分公司注册成立,在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S号经营M蚌埠中恒商场。从2020年4月14日起,上海M公司蚌埠分公司在蚌埠市多个地区以“M迁址感恩节”“蚌埠M已迁新址品类更全”等标语进行广泛宣传。蚌埠T公司、蚌埠Y公司认为,上海M公司蚌埠分公司暨M蚌埠中恒商场故意不使用正确的、新的商场名称,不使用“新开”字眼,却使用“蚌埠M”已“迁新址”等字眼宣传,造成了广大消费者以为蚌埠市解放北路X号原商场搬迁的混淆误解,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场所的承继并不意味着品牌使用权的承继,新的经营主体在原址上从事同类别的经营,其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原品牌无关。品牌使用权人发布品牌迁址公告,提醒消费者前往取得合法授权的品牌店进行消费,符合客观情况,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可能,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据此判决驳回蚌埠T公司、蚌埠Y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知名品牌的长期入驻通常会使经营场所在相关公众之间产生一定影响,特许经营期间被特许人自身的贡献亦会使品牌商誉进一步提升。许可期限届满后,品牌使用权人为防止他人攀附而解除与原经营场所的关联性并无不当。本案侧重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鼓励市场主体不断提升自身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积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