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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Z公司与安徽H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H公司与Z公司均从事艺术培训、教育咨询等经营。汤某、童某等原系H公司聘任老师,2020年9月、10月其二人先后入职至Z公司工作。

  Z公司在其编制、发放的宣传册中称,“卓越的师资力量:2019年播音主持省统考状元授课教师、编导省统考状元授课教师均为S艺考授课班主任”。其在醒目位置所列明有三位“优秀学员”,分别为葛某、周某、李某的照片及姓名、中学大学、艺考名次。Z公司关于优秀学员介绍的宣传册内容除相关排版等细节外,其他均与H公司的宣传册内容基本一致。经查,葛某、周某、李某等三人为H公司学员。在双方的竞争中,存在H公司部分学员或潜在学员转投至Z公司学习的情况。

  【裁判结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未经许可使用竞争对手的学员照片、升学信息,及故意模糊使用从竞争对手处跳槽来的教师与上述学员之间的培训关系,在对外发放的宣传册和学校微信公众号上对外宣传,实际上是不正当利用了竞争对手的教学资源,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从而为自己获得潜在的培训学员。这种行为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Z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H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6万元。

  【典型意义】

  培训行业的同业竞争者在宣传过程中,不得混同或模糊使用其员工在其他培训学校中以任教过程的优秀学员名单、荣誉、履历等,不得占用其他培训学校应有的用户评价、曾获荣誉,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培训成果的归属。本案对于引导培训行业合法经营,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具有规则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