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W大米协会与合肥F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W大米协会系“五常WUCHANG及图”和“五常大米”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中“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是驰名商标。合肥F公司将涉案组合商标中的文字“五常”设置为搜索涉案产品的关键词,并将“五常”两字添加在其售卖产品的名称中,且前面增加“非”字。当网络用户在搜索“五常”词语时,其名称中含有“非五常”的产品亦能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链接中。W大米协会认为合肥F公司未经其许可,突出使用涉案商标的核心部分标识作为其商品名称,侵害了W大米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行为引人误以为其商品源于五常,以谋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将他人商标中的文字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在前面添加“非”字。当网络用户在搜索该知名商标时,含有“非”字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亦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链接中。虽然被控侵权产品的商品详情及有关商品图片包括其包装中均没有包含知名商标中的文字,但该种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与该品牌产品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增大相关公众登录涉案店铺的机率,增加该店铺的潜在客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合肥F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阐明了网络销售环境下,试图通过“反向混淆”,变相利用他人知名品牌元素作为搜索关键词,造成用户对搜索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判决对于打击网络搜索中搭知名品牌关键词“便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引导网络市场环境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