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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CATL”驰名商标保护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4)京73行初1331号

  (2025)京行终912号

  原告:某科技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沈某某

  【案情简介】

  沈某某于2021年7月23日在第7类发电机、柴油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57928910号“CATL NINGDE及图”诉争商标,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注册的第18794913号“CATL”引证商标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注册日前,引证商标经过持续、广泛宣传使用,已为公众所熟知,某科技公司提出的其他理由亦不成立,进而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某科技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综合某科技公司在一、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认定截至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某科技公司的“CATL”商标使用在“运载工具用电池”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应当受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保护。申请人注册“CATL NINGDE及图”商标在发电机、柴油机等商品上,既无合理依据,又有明显攀附某科技公司商誉的故意,容易导致某科技公司的市场声誉被不正当地利用,该商标应予无效宣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新能源产业领域驰名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认定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CATL”商标为驰名商标,避免该商标权利人的市场声誉被不正当利用,有效保护了我国新能源产业领域经营者合法权益,对于鼓励新质生产力领域经营者强化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打击攀附驰名商标声誉“搭便车”的不正当行为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