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合肥F公司诉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程某、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16年5月1日,“镇糯19号”被授予第20167248号植物新品种,品种权号CNA20110042.3,品种权人为Z农研所、江苏F公司。2014年12月30日,品种权人将该植物新品种授权合肥F公司独占实施许可使用。

  2021年4月19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到喻某经营的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内,使用手机微信支付6400元购买了32袋(1600斤)稻种,取得编号为0001218的糯稻种销售单据1张,并对店铺门头、单据、所购稻种封装前后的外观进行了拍照,稻种包装袋无任何字符。公证处于2021年5月8日出具(2021)皖合庐公证字第3329号公证书,附图片打印件4页,于2021年6月7日向合肥F公司开具金额为3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依据合肥F公司的鉴定申请,法院委托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对被诉侵权种子是否为权利品种“镇糯19号”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21年8月9日出具编号为NO.HHRRCJYJC004的检验报告,载明:检验依据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GB/T38551-2020),比较位点数目1014,差异位点数目11,遗传相似度(GS)98.92%,结论近似品种。

  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种子来源于程某和张某。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销售的涉案种子侵害合肥F公司对“镇糯19号”享有的品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舒城县N农技服务部和程某、张某分别赔偿合肥F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和16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依法确认DNA鉴定的权威性、科学性和真实性,较之于传统的田间种植法更加高效、便捷,避免诉讼周期因鉴定被无限延长,减轻了各方当事人诉累。对侵权人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明晰了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和考量因素,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及具体计算方法。宣判后被告主动履行,体现司法审判对于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