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20年1月16日申请注册“柏舞汇BAIWUHUI”商标,并于2020年10月7日取得第43851531号“柏舞汇BAIWUHUI”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1类。蚌埠市B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在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文化学术交流;舞蹈健身等。蚌埠市B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柏舞汇BaiWuHui”、“柏舞汇艺术中心”、“柏舞汇”等字样。蚌埠市柏舞汇艺术培训中心、蚌埠市柏舞汇艺术中心、蚌埠市柏舞汇艺术学校所培训的学生获得多次在各类舞蹈比赛中获奖。
2021年2月23日,张某委托律师向蚌埠市B公司交送律师函,认为蚌埠市B公司未经许可,在店面上擅自使用与其“柏舞汇”相同的商标并进行文艺表演、舞蹈健身等以获得非法利益,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遂起诉至法院。另查,以张某为申请人先后于2006年10月25日至2021年2月4日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73个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涉及第3类、第5类、第12类、第20类、第35类、第42类、第44类等二十几大类。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标是一种市场标识,其最核心的价值功能在于其识别性,使得相关公众通过商标可以将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区分开来。注册商标的目的和价值是在将商标用于实际使用,而不以使用为目标的大量注册商标,违背了商标的价值,扰乱了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秩序。张某先后多次在多个种类申请注册达73个商标,已远超正常经营者所需商标的数量,其持有商标的目的已非商标使用,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采取客观方面推导主观目的的方式,将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观目的作为主要考察因素。张某先后多次在多个种类申请注册达73个商标,已远超正常经营者所需商标的数量,其持有商标的目的已非商标使用,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的审理对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