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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A加工厂与滁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案

  2019年12月9日,滁州广电局接到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移送的投诉函,称滁州一家玩具厂大量生产招财鼠公仔毛绒玩具,涉嫌侵犯投诉人李某的版权。滁州广电局经调查发现,2019年11月30日,A加工厂的经营者张某和扬州某公司签订一份加工协议,扬州某公司委托张某生产招财鼠8500只,每只加工费3.5元。A加工厂加工生产的“NOK生肖鼠毛绒玩具招财鼠S”没有合法授权,滁州广电局委托对该毛绒玩具进行鉴定,结论与著作权人李某的“招财鼠”玩具基本相同。

  2020年2月25日,滁州广电局作出(滁)文罚字〔2019〕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2962个侵权玩具“NOK生肖鼠毛绒玩具招财鼠S”,并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的罚款。同日,又另行作出并送达了(滁)文改字〔2019〕第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9年12月2日,扬州某公司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就案涉侵权玩具收取扬州某公司6万元补偿费,另收取15万元许可使用费,授权该公司在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在江苏省以外区域的线下销售和生产其具有版权的玩具。委托加工人扬州某公司未受到行政处罚,仍在继续生产经营中。不存在爱美依加工厂在权利人已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仍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安徽高院二审认为,A加工厂未经版权人许可,大量生产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商品,违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不恰当地利用他人知识产权获取竞争优势,构成对相关主体的不正当竞争。以经营为目的复制加工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作品数量较大的,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对行政监管秩序的侵害,应当属于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综合考量A加工厂的侵权情节,体恤经营者张某家庭实际困难等因素,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即“并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的罚款”为“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修改前《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及相关法律并未对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进行界定,本案在法律适用方面分歧较大。本案对著作权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丰富了著作权领域“损害公共利益”的认定路径,对知识产权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