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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王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2018年2月,被告人程某、王某将购买的浙江H公司数控系统中四种芯片拆解下来送到北京中关村G公司陈某(另案处理)处进行芯片解密,程序破解后,显示为成都X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数控程序。被告人程某、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空白芯片通过G公司和陈某将破解的程序烧录复制其中,再通过购买主板、金属外壳、显示屏、电缆等零部件组装成数控系统。2018年11月,王某注册成立蚌埠H公司,两人以该公司名义在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侵犯成都X公司著作权的数控系统。截至案发,被告人程某、王某共通过陈某复制X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程序芯片2511份,除去相关费用等共获利约30余万元。

  2020年7月27日,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王某生产的数控系统主板芯片程序和成都X公司提供的有著作权的芯片程序数据相似比例均大于等于96.57%。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程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三、退缴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获的侵权假冒芯片等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芯片,是信息产业的“心脏”。芯片盗版复制等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严重损害芯片产业的自主创新发展。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拆解芯片交他人解密,将破解的程序植入空白芯片并组装成数控系统进行销售牟利,属于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复制发行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该案的审结,有力打击了非法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行为,以案释法,警示教育计算机软件从业人员创新无捷径,民族创新力的提升需要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