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9日,S公司、R传媒公司及泉州市G公司签订《形象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约定S公司以排他性独家授权方式授权R传媒公司以“三只松鼠”的卡通形象用于《三只松鼠》第一季动画片绘本故事书、纸板拼插游戏书、陶土游戏书的制造、推广及销售,授权时间自2017年10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2019年3月初,R传媒公司委托Y公司绘制,出版了名为《三只松鼠成长不烦恼/我是坚果侠》《三只松鼠成长不烦恼/勇敢的力量》等26册系列绘本故事书。
2018年7月16日,S公司、安徽S出版社及泉州市G公司签订《异业合作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异业合作种类为排他性独家异业合作,品类为汉语抓帧图画故事书、3D立体书,合作时间自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2018年9月15日,S公司向安徽S出版社开具服务名称为“无形资产*授权费”、金额为6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一张。2019年10月,安徽S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三只松鼠动画故事书/故事开始了》《三只松鼠动画故事书/传奇诞生了》等10册系列汉语抓帧故事书,该系列故事书封面均标注有“S公司出品”字样。
R传媒公司认为,S公司与安徽S出版社的异业合作实际上是著作权许可,构成重复授权,侵害了其对案涉动画形象的专有使用权。
安徽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可知,重复授权是指著作权人将同一权利在同一地域、同一期限内许可不同主体使用。根据动画片制作绘本故事书是对原作品改编权的行使,制作抓帧故事书是对原作品汇编权的行使。进而判定著作权人不构成重复授权。
典型意义:绘本故事书采取文字与图画相结合的方式讲述故事,图文并茂,生动有趣,深受孩子们欢迎,抓帧故事书在表现形式上与绘本故事书如出一辙。著作权人将制作绘本故事书和抓帧故事书的权利许可给不同的主体行使,是否构成重复授权。经检索,目前尚未发现出版界、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绘本故事书与抓帧故事书进行明确区分。二审法院立足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从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授权品类属于何种权利类型入手,认定制作绘本故事书行使的是作品的改编权,制作抓帧故事书行使的是作品的汇编权,从而判定著作权人不构成重复授权,对审理同类型案件具有较高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