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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与上海Y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X公司是一家注册地在合肥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1999年,是亚太地区知名的智能语音和人工智能上市企业。自成立以来,致力于从事语音及语言、自然语言理解、机器学习推理及自主学习等核心技术研究并保持了国际前沿技术水平;积极推动人工智能产品研发和行业应用落地,致力让机器“能听会说,能理解会思考”,用人工智能建设美好世界,其研发的语音合成平台技术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上海Y公司系一家注册地在上海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文学网站“起点中文网”(https://www.qidian.com/)的实际经营者。

  上海Y公司认为X公司开发的安卓端手机应用软件“听书神器”侵害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出以下指控内容:“软件内‘全网搜书’功能已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软件内‘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软件内‘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X公司认为“听书神器”软件并不侵犯上海Y公司的著作权,由于上海Y公司既未就X公司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其他有权机关请求救济,也没有撤回律师函,或给X公司消除涉嫌著作权侵权的影响,X公司认为其一直处于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不公平境地,其生产经营活动和正当权益也遇到了极大的障碍和损害,遂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转码技术是实现文本格式转换功能的技术,利用技术添加中立性的“关键词”在搜索引擎自然结果筛选出中立的符合用户需求的页面本身也是“搜索”功能的体现,由于行为人并未将单一用户所选择并存储于客户端的信息复制于服务器并通过网络方式向公众发布,因此“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应为中立技术,不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据此判决:确认X公司运营的“听书神器”APP不侵犯上海Y公司就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海Y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转码技术是随着移动阅读逐渐普及产生的一项新技术,本案的裁判对转码技术实施的特点以及必要限度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在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坚持技术中立的同时,如何结合技术事实认真厘清案涉技术是否超越法律范围、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本案因为证据复杂,审理难度较大,此类案件的审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出发,结合案情进行了细致和全面的阐释,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规则指引意义,本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科技进步带来的新型行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