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厦门绿士达公司诉称其获得品种权人河南省绿士达园艺有限公司的独占许可授权,全权负责国内“彩红杨”植物新品种的种植、培养、销售及维权;被告何某原为厦门绿士达公司员工,其在厦门绿士达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彩红杨枝条(芽苞)带出该公司的培育基地进行嫁接,侵犯了该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厦门绿士达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何某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经庭审调查,厦门绿士达公司在立案时提交的品种权证书系伪造。法院查实,涉案彩红杨品种权人除河南绿士达公司外,还有虞城县科苑花木科技有限公司,但厦门绿士达公司仅举证其获得河南绿士达公司的授权,并未举证其获得虞城花木公司的授权。
【裁判】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河南绿士达公司并非案涉彩红杨唯一的品种权人,在厦门绿士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获得另一品种权人虞城花木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其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无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故裁定驳回厦门绿士达公司的起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厦门绿士达公司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裁定已生效。厦门绿士达公司主动缴交了罚款。
【评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品种权证书系认定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的重要证据,与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密切相关。本案原告厦门绿士达公司通过伪造品种权证书获得诉讼资格,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认定原告并未获得另一品种权人的授权,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无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与此同时,对原告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诉讼不诚信行为坚决予以制裁的决心。此外,本案还是福建法院对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第一案,是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尝试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包括庭前会议、证据保全、庭审调查、案件评议在内的技术类案件审理全过程的第一案,该案对如何更好发挥技术调查官在技术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进行了积极探索,对今后有关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判及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惩戒起到示范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