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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默生电气公司诉厦门和美泉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原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厦门海纳百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厦门兴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原告艾默生公司是食物垃圾处理器经营者,该公司申请注册了“In-Sink-Erator”“愛適易”“”“”“爱适易”等商标。被告王某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和美泉公司和海纳百川公司从2010年至2019年,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合计48个与艾默生公司涉案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艾默生公司对上述商标先后通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宣告无效及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认定被告抢注部分涉案商标构成恶意抢注的情况下,被告仍继续申请注册“爱适易”系列商标。和美泉公司曾在其控制的网站上使用某一抢注商标。除涉案商标外,王某某及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几百件商标。被告兴浚公司为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持续为上述商标注册提供代理服务。艾默生公司认为,各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裁判】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和美泉公司、海纳百川公司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王某某与和美泉公司、海纳百川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兴浚公司在明知委托人所委托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故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各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对于持续批量恶意抢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法院依法认定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持续批量恶意抢注商标仍接受委托,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裁判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示范意义。第一,从裁判规则上看,本案涉及持续批量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定。尽管商标抢注行为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但考虑到王某某先后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和美泉公司、海纳百川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与服务上长期批量恶意申请注册与艾默生公司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曾将其中某一申请注册商标用于公司网站,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导致艾默生公司不断通过采取提起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乃至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付出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艾默生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艾默生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从职能作用上看,本案审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与行政保护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司法政策精神。本案的审理并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商标行政审查职权,对持续批量商标抢注行为通过判令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进行规制,有助于克服现有行政保护的局限性,可以更加有力打击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充分保护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三,从引导规范上看,本案的审判结果有助于引导和规范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行为。本案审判结果明确,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为恶意抢注商标提供代理服务的构成帮助侵权,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四,从社会影响上看,本案涉及较高知名度的世界五百强企业以及环保厨卫设备等绿色环保行业。本案判决被告后续停止申请注册与艾默生公司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赔偿损失共计160万元,有效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了恶意抢注商标以及为恶意注册商标提供代理服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