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北京微播视界公司经字节跳动公司授权获得涉案“抖音”“趣抖音”“”系列商标的相关权利。“抖音短视频”系一款可以拍短视频的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经字节跳动公司长期宣传推广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诸多荣誉和奖项。被告天祐心易公司和智合时代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办公经营场所等处宣传、推广和经营“JoyTok趣抖音APP”过程中使用“JoyTok趣抖音”“JoyTok趣抖音短视频项目”字样及“”图形标识等,并宣称其APP与字节跳动公司、抖音产品有关联关系。原告起诉认为被告的前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
【裁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APP使用“趣抖音”名称,其中“抖音”二字与原告“抖音”商标相同,从“趣抖音”标识整体而言,亦与原告“抖音”商标高度近似。被诉侵权APP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皆为方形内含音符图形的图标,这一使用方式容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抖音”商标及其权利人。被告在宣传推广中称“JoyTok趣抖音APP”创作团队与字节跳动公司有关联关系,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不当联想,误认为“JoyTok趣抖音APP”与“抖音APP”存在特定联系。被告的相关行为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天祐心易公司和智合时代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30万元。天祐心易公司和智合时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涉及当前市场关注度极高的短视频APP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涉案“抖音”系列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抖音短视频”亦为广大消费者熟知。两被告在宣传推广经营中使用“JoyTok趣抖音”“JoyTok趣抖音短视频项目”文字及“”图形标识等,文字中发挥识别作用的主要部分为“抖音”“趣抖音”,分别与涉案“抖音”“趣抖音”商标相同,“趣抖音”亦与“抖音”商标近似;“”图形标识与“”图形商标皆为方形内含音符图形的图标,且“”图形标识与“JoyTok趣抖音”联合使用,亦运用于短视频APP中,系在相同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标识,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两被告在宣传推广经营中宣称“JoyTok趣抖音APP”与字节跳动公司和抖音产品有关联关系,攀附其知名度,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不当联想,系不当攫取本该属于权利人商业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迅猛发展,深刻影响社会公众的消费娱乐习惯,国家鼓励创新,但研发、宣传、推广和经营新的短视频APP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以侵害在先短视频APP相关商标,攀附其知名度,甚至宣传与之有关联关系,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不当联想为前提。各类经营主体应积极开拓创新,在提高服务水平、用户体验以及强化差异化竞争等方面拓展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