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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博十一号”绿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吉林某龙公司与吉林某润公司、通辽某经销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8日,吉林某龙公司获得“龙博十一号”绿豆植物新品种权。吉林某龙公司从通辽某经销处购买标注为“吉绿20”的绿豆种子3桶,种子外包装显示生产商为吉林某润公司。吉林某龙公司委托检测机构采用DNA指纹图谱方法对“吉绿20”与“龙博十一号”进行比对检测,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载明:待测样品“吉绿20”与对照样品“龙博十一号”经用30个位点的DNA指纹谱带数据进行比对,差异位点数为0,判定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吉林某润公司以我国尚无绿豆品种的基因检测国家标准为由,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请求通过DUS测试对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鉴定。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出具田间种植对比鉴定报告,结论显示:测试样品与对比样品在31个基本形状中有2个形状有明显差异。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吉林某润公司生产、销售“吉绿20”的行为不侵害吉林某龙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吉林某润公司预付的鉴定费9000元,由吉林某龙公司负担。

  【典型意义】

  田间观察检测与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结论不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