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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糯6”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华某公司与领某公司、柯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基本案情】

  华某公司被授权在中国范围内生产、加工、经营“京糯6”的权利,并负责该品种权的维权事宜。公证书显示:公证人员在某商铺购买玉米种子2袋,通过对封样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种子生产者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以及扫描商品包装二维码得知生产者为领某公司。将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进行比对,认定产品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本案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领某公司停止侵权并向华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领某公司提供其销售侵权种子来源的相关证据,在必要时配合华某公司出庭作证。如领某公司违约,则承担惩罚性赔偿,不足以弥补华某公司损失的,还需承担补足责任。

  【典型意义】

  创新构建了“基础赔偿+提供种子来源证据+附条件惩罚性赔偿”的三重约束机制,形成层次分明、权责清晰的责任闭环。既有效化解矛盾,又实现了对种子市场侵权行为的源头治理,形成有效打击的长效机制,为同类纠纷多元化解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