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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高公司诉美致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692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1642号

  【案情及裁判】

  乐高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在玩具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2015年开始,美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鹏等人复制乐高玩具,并在多处实地陈列和通过多个渠道宣传、销售大量含有“、”“”等标识的被诉侵权产品,获利巨大。乐高公司在举报相关刑事犯罪线索的同时,以美致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乐高公司300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虽因不需要给予跨类保护而无需司法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在乐高公司事实上已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涉案“LEGO”“乐高”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情况下,应给予与涉案商标知名度相匹配的司法保护力度,及时制止使用“乐拼”中英文系列被诉标识的侵权行为。此外,尽管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涉案商业标识在产品获利中的贡献率,无法进一步精确计算出被诉侵权人因本案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具体数据,但结合关联刑事案件等证据可合理推算出本案所涉侵权产品的整体获利远超1.6亿元。乐高公司在本案中仅诉请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万元,占前述1.6亿元比例不到19%,乐高公司的侵权赔偿主张理据充分、合理,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国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格局下对国际知名品牌“乐高”给予充分保护的典型案例,也系知识产权民刑交叉协调保护的典型案例,宣判后被媒体广为宣传报道。本案二审正确判断被诉行为可能引发的混淆后果,全面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巧妙运用关联刑事案件查明的相关事实,尽力查明被诉侵权行为获利,通过严保护、高赔偿的司法救济,对全方位、大规模、链条长的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给予严惩,使知名商业标识的保护及救济与其知名度相匹配,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意与行为危害性相适应,彰显在市场竞争中尊重知识产权、倡导诚信经营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