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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华某种业公司与源某公司、陇某公司、第三人兴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基本案情】

  华某种业公司系“万糯2000”玉米品种权人。2022年,源某公司与兴某公司签订多份合同,约定源某公司提供糯玉米种子,兴某公司组织种植并按约定交付青穗玉米,种子未附标签。华某种业公司举报源某公司涉嫌侵权,并委托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测,结论显示种植地取样种子与“万糯2000”极近似或相同。源某公司辩称其提供的是“金陇12”,但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且兴某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佐证与源某公司就种子种植、回收及质量问题沟通密切。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结合合同、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源某公司矛盾陈述,现有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可认定被诉侵权种子由源某公司提供,其未经许可销售侵权种子,构成侵权。综合侵权性质、经营规模、维权开支等因素,法院酌情判令源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华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华某种业公司、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针对种子市场中存在的分装乱象,明确分装单位对种子二次包衣、分装并去除原标签,其应对分装后种子的品种质量负责,从源头压实分装主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