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8081号
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终5764号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208号
【案情及裁判】
吉尼斯公司在第35类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注册了 “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商标。吉尼斯北京公司为上述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的许可使用权人。2013年12月2日,大明公司的避孕套商品获得吉尼斯世界纪录的认证。吉尼斯北京公司有偿许可大明公司使用上述商标,该许可于2015年7月31日到期。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大明公司仍在其生产的“奥妮”牌避孕套包装盒上印制“?纪录保持者” “吉尼斯世界纪录?”标识以及可以辨认出标识的证书缩略图。吉尼斯北京公司认为大明公司系在 “广告宣传”服务类别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万元等。
法院认为,服务商标是服务提供者用于指示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服务在本质上是人的行为,具有无形性,任何服务商标均无法物理性附着在其核准注册的服务之上。区分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使用的依据不是商标物理性附着的附着物,而是相关公众认知的来源指向。被诉侵权商标物理性附着在“避孕套”商品的包装盒上,其未通过特定的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环境、使用状态、使用效果等,穿透其物理性附着的“避孕套”商品,指向“广告宣传”服务的来源。大明公司是在“避孕套”商品而不是在“广告宣传”服务上使用被诉侵权的“吉尼斯世界纪录”“”商标。被诉侵权商标使用在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类别完全不类似的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故大明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
【典型意义】
商标法是以商品商标为基础作出的,服务商标仅能适用商品商标的规定。但是,商品有形而服务无形,如何认定服务商标的使用是相关纠纷的司法难题之一。2021年3月1日,服务商标被纳入刑事保护。对服务商标使用的正确认定,更关乎到当事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提出的服务商标使用认定标准,澄清了服务商标审判的重要“模糊区”,为今后我国构建合理的服务商标法律制度提供了具有示范意义的裁判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