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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盈公司诉硬核桃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9民初218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1737号

  【案情及裁判】

  森科公司于2005年创作“B.DUCK”(小黄鸭),并于2014登记为美术作品。德盈公司为森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授权的作品许可使用人。2019年6月,硬核桃公司在茂名东汇城展出“核桃小鸭”造型的贴画、玩具、服饰等商品。德盈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硬核桃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认为,“核桃小鸭”与“B.DUCK”除使用的颜色相同且均以相似的“水蜜桃”形状表示头部轮廓之外,无论是五官、表情、动作还是身型均完全不同。“水蜜桃”的鸭头造型早在2002年的“新加坡参赛橡皮鸭”上已经出现,并非“B.DUCK”独创性的表达。而以黄色表示小鸭子的羽毛所覆盖之处、以橙黄色表示鸭子的嘴巴、腿脚部位,是对自然界小鸭子的写真,是美术界绘制小鸭子主题作品的公用表达元素,任何创作者均可自由运用。并且,在“B.DUCK”之前,林亮创作的鸭子以及“新加坡参赛橡皮鸭”就开始使用基本一致的黄色表示鸭子的身体、橙色表示鸭子的嘴巴,该颜色的选择与搭配亦非 “B.DUCK”所独创。“核桃小鸭”与“B.DUCK”的创作者各自以不同的构图、色彩、线条等美术元素进行不同的艺术表达,并最终形成风格迥异的美术形象,给欣赏者以完全不同的审美感受。“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近似,不构成抄袭。

  【典型意义】

  著作权人仅能就其独创的表达获得法律保护,对于他人在先独创的表达或者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表达元素,著作权人无权垄断,否则将阻碍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本案合理界定了涉案作品的保护范围,严格贯彻落实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的立法宗旨。裁判作出之后,《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主流媒体均予以正面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