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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咕诉安徽联通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推荐理由

  在音视频传播形式和渠道多样化发展、版权属性不断细分的今天,直播频道与单项版权内容、信号与作品之间的冲突日益突显:一方面,IPTV经营者系从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处获得整频道转播的权利;另一方面,直播频道的内容也包含版权内容,不少还是独家版权内容。当播出的单项版权内容未获得相应的权利许可时,IPTV经营者并不能从播出内容侵权中“独善其身”,“整频道播出”也不是免责金牌。本案系针对未经授权在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进行体育赛事直播行为侵权认定的全国首例判决,对体育赛事独创性认定、著作权归属、先后授权情况下的界限厘清、IPTV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认定和探索,对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在IPTV等新媒体端口的传播具有重大意义。本案获评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2021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中国知识产权报》、知产力等均对本案进行报道宣传。

案件信息

  【案情】

  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联通)

  中国排球协会在《中国排球协会章程》明确了其作为排超赛事主办方拥有通过电视或广播对排超赛事进行直播和录播的播放权。2019-2020排超赛事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及许可第三方再使用的权利经历了从排协—体育之窗—排球之窗层层授权的过程。2018年1月18日排球之窗将联赛全部全媒体权利、维权权利等在中国地区独占性授权给咪咕公司,特别明确了全媒体的授权包括了IPTV。2020年10月20日,排球之窗出具《权利确认函》,再次强调了2018年1月18日对咪咕公司的授权是独家的,包括IPTV。排球之窗、中视体育于2019年11月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鉴于”部分载明排球之窗拥有2016-2021中国排球超级联赛五个赛季的完整知识产权。协议同时约定,排球之窗将其拥有的标的赛事版权中的卫视独家版权及央视新媒体播放权授予中视体育,对于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协议表述为“即中央电视台相关新媒体、数字平台直播、延播、重播、点播权利”,未具体细化。该协议还约定,中视体育负责制作并播出部分场次。2019年12月14日,在被告经营的IPTV平台的“CCTV5+体育赛事”频道直播了“2019-2020中国女子排球超级联赛第二阶段第九轮-辽宁华君VS天津渤海银行”比赛(以下简称涉案赛事)。咪咕公司遂起诉被告在其经营的IPTV平台上擅自向公众提供涉案赛事的网络直播服务构成侵害其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不认可涉案赛事节目构成作品,即使构成作品,其制作方中视体育也因受托制作时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而成为著作权人,且涉案赛事在IPTV平台上的播出正是中视体育行使其拥有的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同时,被告在整个过程中仅负责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等基础电信服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裁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赛事性质来看,涉案赛事在机位设置、同类场景的不同镜头表达方式、慢动作回放、特写镜头表达人物情绪、现场精彩镜头捕捉等各方面,都符合类电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从作品权利人来看,排球协会作为赛事主办方,在向下层层授权时,并未放弃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系涉案赛事的著作权人,否定了中视体育因制作赛事而成为著作权人的观点。从咪咕公司和中视体育先后获得排球之窗的授权情况来看,本案中,原告授权链条上游的排球之窗,在授权原告独占性享有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在内的全媒体权利之后,又授权被告的上级内容来源方中视体育卫视独家版权和央视新媒体播放权。由于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并非法定概念,合同中亦未对其进行细化和明确,故从排球之窗与中视体育之间《合作协议》的签订背景、约定内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履行行为进行解读,最终认定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在《合作协议》中的含义,并不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从IPTV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来看,被告并非单纯负责IPTV信号传输,还负有开展市场营销和推广活动、向用户收取IPTV业务费用并进行分成等权利和义务,即使被告与案外人对播出内容侵权责任的承担有约定,也不能对抗原告。故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就其平台播出节目侵权的行为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号:(2020)沪0115民初51653号

  合议庭:宫晓艳(审判长)、徐婷姿(审判员)、姜广瑞(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