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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甲、某公司乙、王某、李某等侵犯著作权罪、吴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一审:淮安中院(2020)苏08刑初7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1)苏刑终75号

  【基本案情】

  王某在经营被告单位期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委托李某等印刷《皮皮鲁总动员》等侵权盗版图书,部分图书贴上吴某印制的假冒《皮皮鲁总动员》注册商标。盗版图书通过二被告单位开设的网店以真假混卖方式销售。涉案侵权盗版图书共59种、929314册,总码洋9000余万元。

  【裁判内容】

  淮安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某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他被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二被告单位各判处罚金50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李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实刑,并分处罚金300万元和260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不等缓刑,并共处罚金75万元。王某、李某不服上诉,江苏高院二审裁定维持。

  【案例价值】

  本案系童话大王郑渊洁实名举报,2019年度全国“扫黄打非”十大案件,被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中国分会评为“2020年度十大版权热点案件”。

   本案系一起涉及图书盗版产业链式犯罪案件。被告单位不仅有合法的图书销售资质,而且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两公司相关人员利用上述合法外衣,在负责人王某的策划下,与其他人员相互配合,印制盗版书籍,通过电商平台采用正版与盗版混搭方式销售,再从仓库通过物流发货,形成制版、印刷、储存、运输、销售、制作防伪标识等“一条龙”产业链,犯罪故意十分明显,情节特别严重。本案对两名主犯王某、李某就高判处实刑,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共判处罚金700余万元,严厉打击了分工合作、链条式、专业化、产业化制售盗版图书的特大盗版团伙的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了侵权盗版行为,体现了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价值导向,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