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南京中院(2020)苏01民初3184号
【基本案情】
考拉公司通过运营的网站以及“小裂变”公众号等,针对微信平台的公众号、小程序、社群、个人号等订制提供诱导性分享涨粉、突破群发限制、突破添加好友人数限制、拦截潜在投诉等功能及服务,并在运营过程中私自抓取、利用用户信息。腾讯公司等认为其行为损害了微信用户正当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干扰了微信平台服务正常运行,损害了腾讯公司等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该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裁判内容】
南京中院认为,考拉公司提供诱导分享工具并进行诱导分享,违背了用户意愿,占用、分裂其他经营者正当获取用户流量、资源的机会,影响了用户对获取信息的安全、必需、便捷性体验需求与感受,增加了腾讯公司等清理工作的难度及支出。该公司实施突破消息群发限制、拦截投诉等行为,恶意干扰、对抗微信平台正常运行,侵害了微信平台及其他用户的合法利益。其擅自抓取并导出微信平台用户的头像、昵称、openid、用户级别、邀请人数等信息,明显具有不正当性。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考拉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案例价值】
本案系认定诱导分享、突破消息群发限制、拦截投诉、私自抓取及利用“微信”用户信息等互联网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存在多项干扰、破坏微信平台运营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结合案情判决被告承担500万元的赔偿责任,体现了最严格保护理念,对于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经营者正当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保障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正常运行,打击和肃清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网络文明建设,促进互联网产业开放、安全、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