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淮安中院(2019)苏08民初309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1545号
【基本案情】
“美团”外卖平台通过调高费率、置休服务(关店)、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如调高起送金额、调高配送费、缩小配送范围)等手段,迫使商户放弃与“饿了么”外卖平台合作,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拉扎斯公司认为三快科技公司和三快在线公司强迫商户独家通过美团提供外卖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内容】
淮安中院一审认为,两公司的行为不正当地阻碍商户与“饿了么”外卖平台合作,剥夺了商户的选择权,并妨碍、破坏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同业竞争者的网络产品及服务正常运行,排除了其竞争机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仅损害了商户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饿了么”外卖平台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共同侵权。江苏高院二审认为,因在诉讼前,三快科技公司注销了淮安分公司,无需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故判决三快在线公司停止侵权;两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52243.5元。
【案例价值】
本案系江苏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外卖平台“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被评为江苏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当经营行为,是当前亟需规范的突出问题。本案中,原被告“饿了么”“美团”均主营互联网餐饮外卖服务,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通过吸引餐饮商户与消费者进入平台达成交易,其经营方式具有极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两者的服务对象均为对餐饮配送有需求的消费者和商户,双方在争夺商户、消费者的过程中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而商户数量直接影响到平台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经营利益。因此,商户是外卖平台的核心竞争资源。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以调高费率、置休服务、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限制、阻碍商户与其竞争对手交易,原告必然因丧失流量及订单而遭受损失。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指向商户与平台的正常合作,系对原告核心竞争资源的不正当剥夺和基础竞争力的破坏。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判决为平台企业竞争设定“底线”,有力维护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竞争秩序,对防止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引导互联网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整体竞争力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