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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德宏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一审:苏州中院(2018)苏05民初357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0)苏民终12号

  【基本案情】

  中德宏泰公司在“电子监控装置、摄像机”等商品上注册的“”及“”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海康威视公司将其智能摄像机商品划分为“深眸”“明眸”等系列,并通过网络、杂志发布广告、文章,以及展会等方式宣传。中德宏泰公司认为海康威视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深眸”商标权的侵害,故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海康威视公司在智能摄像机商品上,将“深眸”作为系列商品名称,在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会使知晓中德宏泰公司“”“”商标的相关公众误认为海康威视公司商品来源于中德宏泰公司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正向混淆)。同时,海康威视公司将“深眸”标识与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海康威视”“HIKVISION”捆绑使用,会使更熟悉海康威视公司主商标的相关公众,误认为中德宏泰公司的商品来源于海康威视公司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反向混淆)。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210万元。海康威视公司不服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维持。

  【案例价值】

  本案是首例在同一商标侵权案件中同时存在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的典型案例。判决对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系列商品名称,并与自身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主商标捆绑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作了详细分析,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业主体,无视商标注册制度和在先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予以严厉惩治。同时,本案全面、客观反映了消费者对市场认知的状态,法院对同一商标侵权案件可能同时存在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情形作了有益探索,进一步丰富了商标侵权混淆理论与实践,为商标侵权案件审理及混淆理论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实践样本。